(2014)川凉中刑执字第27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吉尔尾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吉尔尾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川凉中刑执字第2756号罪犯吉尔尾日,男,1984年5月4日,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2007年12月25日,本院作出(2007)川凉中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尔尾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吉尔尾日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8年7月11日作出(2008)川刑终字第247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2010)川刑执字第111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月8日作出(2013)川刑执字第6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刑期至2031年3月7日止。四川省凉山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吉尔尾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吉尔尾日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吉尔尾日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吉尔尾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至2015年6月获定量考核积分142.4分。2010年5月21日经凉山州疾病控制中心鉴定为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检测报告单、病残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吉尔尾日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吉尔尾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9年1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秀审 判 员 胡 庆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