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民初字第3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长岁等十七人诉明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岁,青龙,巴雅尔图,额尔敦吐,敖特根白拉,乌力吉巴特尔,海青,乌日德力格尔,包金刚,青山,白音巴特尔,海明,玉山,草道,巴吐,长命,朝根苏荣,明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后民初字第3507号原告长岁,男,1973年8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青龙,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巴雅尔图(白雅尔吐),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额尔敦吐,男,1971年5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敖特根白拉,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乌力吉巴特尔,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海青,男,1985年6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乌日德力格尔,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包金刚,男,1977年2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青山,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白音巴特尔,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海明,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玉山,男,1977年6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草道,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巴吐,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长命,男,1965年4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朝根苏荣,男,1962年4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诉讼代表人朝根苏荣,自然情况同上。诉讼代表人青龙,自然情况同上。诉讼代表人长岁,自然情况同上。诉讼代表人青山,自然情况同上。诉讼代表人海青,自然情况同上。被告明山,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玉林,内蒙古双合尔律师事务律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长岁等17人诉被告明山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0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30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耀审 判 员 特格喜人民陪审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