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7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7654号原告王某,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李某某,女,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友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