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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执民字第27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吴江市懿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长兴威尔鹰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江市懿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浙江长兴威尔鹰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长执民字第2757-1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懿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浙江长兴威尔鹰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中院(2015)浙湖商终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调解书中确定的期限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长兴威尔鹰电缆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姒国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卫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