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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执字第29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道义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2900号罪犯张道义。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08)开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道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和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刑共三年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六年五月十七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余刑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张道义自2014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93.3分,其中获奖励分共14.8分。如2014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共2分;2014年一季度至2015年一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先后五次获奖分共9.8分。该犯已执行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执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张道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道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道义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