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忠国与张典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096号申请人李忠元。被执行人张典兴(曾用名张殿兴)。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忠元与被执行人张典兴(2014)凉民初字第379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典兴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偿还了申请人李忠元货款1840元,并已交纳了案件受理费400元及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的货款本金、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均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37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燕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