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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孟祥玉、单立启、单茂俊、褚衍美、单立加与青岛英菲尼迪健身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玉,单立启,单茂俊,褚衍美,单立加,青岛英菲尼迪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790号申请执行人孟祥玉,女,1973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申请执行人单立启,男,1993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申请执行人单茂俊,男,193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申请执行人褚衍美,女,193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申请执行人单立加,男,198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被执行人青岛英菲尼迪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巧沙,经理。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孟祥玉,单立启,单茂俊,褚衍美,单立加与被执行人青岛英菲尼迪健身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790号的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