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郑培培与乐陵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培培,乐陵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683号原告郑培培,女,1989年3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王军来,男,1987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告乐陵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马润洲,院长。委托代理人邵长猛,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培培诉被告乐陵市人民医院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郑培培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乐陵市人民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培培在一审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培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毛月人民陪审员  高磊人民陪审员  王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