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郑培培与乐陵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培培,乐陵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683号原告郑培培,女,1989年3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王军来,男,1987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告乐陵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马润洲,院长。委托代理人邵长猛,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培培诉被告乐陵市人民医院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郑培培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乐陵市人民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培培在一审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培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毛月人民陪审员 高磊人民陪审员 王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