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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贺凤英、李维豪等与曹俊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贺凤英。申请执行人李维豪。申请执行人王爱云。申请执行人李璐璐。被执行人曹俊士。贺凤英、李维豪、王爱云、李璐璐申请执行曹俊士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2014)牧民一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曹俊士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牧民一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李双彬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嘉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