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03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凌云与XX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凌云,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3686号申请执行人马凌云,男,1981年2月4日出生,北京腾达庆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售后。被执行人XX,女,1960年2月20日出生。马凌云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商)初字第152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调解书中确定:XX偿还马凌云借款三万一千五百元(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前还六千五百元,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前还二万五千元)。案件受理费二百九十四元由XX负担(马凌云已预交,XX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马凌云)。权利人马凌云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XX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对此表示认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3686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盖平山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代理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