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下商初字第02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永与杭州搏安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杭州搏安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2034号原告:王永。被告:杭州搏安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永诉被告杭州搏安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王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搏安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撤回对被告杭州搏安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负担。审 判 员  杨 政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蒋丽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