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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少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杜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少民初字第445号原告:杜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月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晓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