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少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杜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少民初字第445号原告:杜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月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晓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