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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勇程薇淮南华牧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246号申请执行人: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法定代表人:熊传海,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多庆,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冬冬,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淮南华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周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勇,男,汉族,1969年5月24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程薇,女,汉族,1970年11月15日生,住址同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淮南华牧商贸有限公司、曹勇、程薇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淮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1085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该案立案后,本院依法查找了被执行人淮南华牧商贸有限公司、曹勇、程薇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淮南华牧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曹勇、程薇名下的包括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在内的资产皆被其他案件多轮查封,暂不宜处置。现申请执行人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我院依法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淮南华牧商贸有限公司、曹勇、程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淮南华牧商贸有限公司、曹勇、程薇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祖强审 判 员  俞晋高代理审判员  姚多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九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