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审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邱志鸿、颜赵英违反计划生育法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邱志鸿,颜赵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漳执审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平市政府大院内,机构代码:00409438-2。法定代表人李力平,局长。被执行人邱志鸿,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赤水镇大坑村。被执行人颜赵英,女,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赤水镇大坑村。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14日以被执行人邱志鸿、颜赵英违反计划生育法规,于2015年2月14日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漳计生征决字(2015)第16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给予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5901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计生征决字(2015)第16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4月14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邱志鸿、颜赵英,被执行人邱志鸿、颜赵英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亦未履行征收决定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经催告后被执行人邱志鸿、颜赵英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缴纳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计生征决字(2015)第16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28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计生征决字(2015)第16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士 毅人民陪审员 郭 江 中人民陪审员 黄 玉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邱惠琳(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