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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三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东莞市瑞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广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瑞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广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三初字第908号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瑞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北岸村北岸南路4号F栋一楼。法定代表人王明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焕,天津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万红,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广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商业街鑫旺里69号1-307室。法定代表人莫任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中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义,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瑞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广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及反诉原告天津市广星科技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东莞市瑞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莞市瑞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天津市广星科技有限公司均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东莞市瑞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及反诉原告天津市广星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81元,由原告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32元,由反诉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道申代理审判员  王 好代理审判员  田洪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冬月速 录 员  白亚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