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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刘冬梅申请执行周盼娃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冬梅,周盼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243号申请执行人刘冬梅,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周盼娃,男,汉族,村民。刘冬梅申请执行周盼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泾民初字第00945号民事判决书,由周盼娃赔偿刘冬梅损失27420元。承担诉讼费175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致该案一时难以执结,申请人亦予以认可。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泾执字第0024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周盼娃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刘冬梅即可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剑斌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吕永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雒新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