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袁锋与王跃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锋,王跃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508号原告袁锋。被告王跃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锋与被告王跃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锋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按期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袁锋负担。审判员 李文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文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