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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袁锋与王跃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锋,王跃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508号原告袁锋。被告王跃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锋与被告王跃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锋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按期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袁锋负担。审判员  李文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文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