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郊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于长义申请哈尔滨市冰城牧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长义,哈尔滨市冰城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郊字第169号(2015)香执郊字第169-3号申请执行人于长义,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陈家亮子经营所职工,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冰城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靠河寨。法定代表人刘有,男,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幸商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长义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冰城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冰城牧业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承担了执行费。现申请执行人于长义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幸商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守军代理审判员 曲耀武代理审判员 陈 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明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