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努尔阿洪·吐拉洪与刘卫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746号原告:努尔阿洪·吐拉洪,男,维吾尔族,1957年6月15日出生,农民,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刘卫东,男,汉族,1970年2月15日出生,个体,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受理原告努尔阿洪·吐拉洪与被告刘卫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努尔阿洪·吐拉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努尔阿洪·吐拉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努尔阿洪·吐拉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20元由原告努尔阿洪·吐拉洪负担,退还原告努尔阿洪·吐拉洪25元。审 判 长 美 丽 班人民陪审员 谢 亚 冰人民陪审员 孜亚克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加 依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