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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日照市朋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日照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朋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日照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797号原告:日照市朋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青岛路与山东路交汇处(秦楼街道厉家庄子村)。法定代表人:厉进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庆,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东路25号。法定代表人:郑培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朋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日照市朋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以双方已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朋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市朋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96元,减半收取2098元,由原告日照市朋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安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善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