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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西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凤英与王善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英,王善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西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张凤英,女,住辽源市。被执行人王善龙,男,住辽源市。申请执行人张凤英与被执行人王善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凤英于2015年6月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辽西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进入到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王善龙所有的小型客车一辆,但未找到该车线索,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辽西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国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