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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执减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石廷强犯抢夺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刑执减字第1747号罪犯石廷强,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2)城刑初字第5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廷强犯抢夺、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未缴纳)。现已执行刑期四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石廷强减刑一年。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石廷强的悔改表现,有罪犯石廷强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石廷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廷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黎强代理审判员  靳 涛代理审判员  赵 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