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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余修春、李超英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余修春,李超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1206号申请执行人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08310433。法定代表人谢贵隆,局长。被执行人余修春,男,1973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李超英,女,1975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作出的(2010)荣非诉审字第963号、(2012)荣非诉审字第514号行政裁定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53114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超英的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世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