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伟与李昆鹏、李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22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辛某某,系申请执行人母亲。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11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李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某某应向张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从2012年11月1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已付8万元),被执行人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100元(李某某负担6100元,李某负担3000元),案件执行费10080元。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常英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