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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3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玉英与达州市通川区瑜儿餐饮店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3794号原告杨玉英,女,生于1966年1月1日,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委托代理人黎强,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达州市通川区瑜儿餐饮店。负责人张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英诉被告达州市通川区瑜儿餐饮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寇 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四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