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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一初字第008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曹培华与杨正、陶芳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培华,杨正,陶芳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808-2号原告:曹培华,男,1955年2月22日出生,小学文化,退休工人,住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翟羽,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正,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陶芳香,女,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营业员,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鸠民一初字第0080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原告曹培华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100000元。2015年7月1日,本院就该案依法作出(2015)鸠民一初字第0080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于2015年7月23日生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曹培华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 青附: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