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临商初字第2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森财、蒋小波与蒋小波、吴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森财,蒋小波,吴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2249号原告:朱森财。委托代理人:柳萌、童舒,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小波。被告:吴颖。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森财诉被告蒋小波、吴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森财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森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36元,减半收取6768元,由原告朱森财负担。审判员  陆宗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