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2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森财、蒋小波与蒋小波、吴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森财,蒋小波,吴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2249号原告:朱森财。委托代理人:柳萌、童舒,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小波。被告:吴颖。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森财诉被告蒋小波、吴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森财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森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36元,减半收取6768元,由原告朱森财负担。审判员 陆宗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