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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2洪楚生与潘伟磐、凌结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伟磐,洪楚生,凌结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9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伟磐,户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林杨,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雪,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楚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肖海军,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玉婷,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原审被告:凌结珊,户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潘伟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0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民间借款(担保)合同》是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就争议解决方式并未实际与上诉人协商,合同上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是格式条款,并非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应当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被上诉人签订的《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第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若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各方均可依法向合同签署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管辖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上述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靖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