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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林国辉诉张忠泽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辉,张忠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437号原告林国辉,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28日,福建省福清市人。被告张忠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辉诉与被告张忠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国辉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国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国辉承担。审判员  郑泽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舒古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