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林国辉诉张忠泽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辉,张忠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437号原告林国辉,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28日,福建省福清市人。被告张忠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辉诉与被告张忠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国辉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国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国辉承担。审判员 郑泽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舒古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