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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广东纳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华平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纳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华平,上杭佳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保字第35号申请人广东纳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B塔3221-3223单元。法定代表人侯梨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卢毅文。被申请人刘华平。被申请人上杭佳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振兴路171号四楼。法定代表人刘华平。广州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广东纳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华平、上杭佳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纳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1、冻结被申请人上杭佳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西城支行账户(账号:62×××08)存款120,000元。2、冻结被申请人刘华平在龙岩市华升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出资占比4.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纳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杭佳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西城支行账户(账号:62×××08)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二、冻结被申请人刘华平在龙岩市华升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出资占比4.4%,冻结期限为叁年(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申请人广东纳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仲裁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三个月内未申请执行的,本院将解除上述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纳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勇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书娴(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