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8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边×1与郭×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1,郭×,边×2,边×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8150号原告边×1,男,1957年9月30日出生。被告郭×,女,1932年12月14日出生。被告边×2,女,1959年8月1日出生。被告边×3,男,1962天3月7日出生。原告边×1诉被告郭×、边×2、边×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1,被告郭×、边×2、边×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边×1诉称:被继承人边江与郭×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二子一女,即边×1、边×2、边×3。边江与郭×婚姻存续期间,有大额存款及购房出资款。2013年8月30日,边江去世后,我与三被告协商相关继承事宜未果。我自2000年至2013年照顾父母生活起居,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且我未满18周岁时因公见义勇为,现有残疾,属于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其困难的继承人,仅靠低保金度日,无其他收入,无住房,要求多分。故我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边江名下遗产中的收入、储蓄款一半份额。被告郭×、边×2、边×3辩称:边江与郭×婚姻存续期间共有40万存款,其中20万系2001年的拆迁款,被拆迁人有边×2、边江、郭×、边旭(边×3之子)、李秀珍(边×3之妻),后五人将20万拆迁款分割,给了边×210万,给了边×3一家10万。现在边江和郭×的夫妻共同存款还剩20万,在边×2账户内保管,我们同意边江的遗产为10万元,边×2、边×3将依法继承的财产全部转赠给郭×。边×1所述自2000年至2013年对边江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陈述不属实,边×1几乎不怎么照顾边江和郭×,边×1找周围群众开的证明我们不认可。边×1现在生活困难也不是事实,我们不认可。经审理查明:边江与郭×共生育边×1、边×2、边×3三名子女。边江于2013年8月30日死亡。边江遗产存款10万元(现由边×2保管),由郭×、边×1、边×2、边×3依法继承,边×2、边×3愿意将自己依法继承的财产转赠给郭×。边×1称边江有遗产50余万,未向本院提供充足的证据。另查,边×1肢体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死亡证明书、诊断证明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和义街道办事处民政科证明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边江的遗产存款10万元,依法由郭×、边×1、边×2、边×3法定继承,边×1生活困难,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边×2、边×3愿意将继承的遗产转增给郭×,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继承人边江的遗产存款十万元,其中三万元归原告边×1所有(被告边×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边×1);另七万元归被告郭×所有。二、驳回原告边×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元,由原告边×1负担三千七百四十元(经边×1申请并提交困难证明,本院批准免交),由被告郭×负担六百六十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 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才润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