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刑执字第3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丁聚众斗殴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丁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3399号罪犯陈丁,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浙甬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1546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525781元负连带责任。被告人陈丁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于2012年9月27日以(2012)浙刑一终字第2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2013年度监狱级表扬,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丁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丁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丁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霞琦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