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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执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春生申请执行季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725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生,男,1964年生。被执行人季伟,男,1971年生。张春生申请执行季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案依据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终字第0096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季伟履行了该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终字第00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宏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