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执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春生申请执行季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725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生,男,1964年生。被执行人季伟,男,1971年生。张春生申请执行季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案依据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终字第0096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季伟履行了该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终字第00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宏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