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于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于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39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所地铜陵市。负责人:崔国强,行长。委托代理人:倪暘,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伟,男,汉族,1979年1月23日出生,住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诉被告于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足额清偿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负担。审判员  钟华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包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