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执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志青与张亚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青,张亚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773号申请执行人李志青,男,196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代理人李国文,男,1966年11月10日生,汉族,系青岛市北海润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亚龙,男,1988年1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志青与被执行人李国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志青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7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