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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刑初字第0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胡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141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2015年8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1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旭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陈某某、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胡某虚构其有位于重庆市某区一小区内的1栋22楼8号经济适用房指标的事实,以将该指标转卖给被害人陈某某为由与陈某某签订房屋转卖协议,陈某某于2013年5月2日在重庆市某区一农业银行向胡某转账30000元,后胡某又陆续骗取陈某某资金64000元。被告人胡某共计骗取被害人陈某某资金94000元。2015年8月16日,被告人胡某在重庆市某区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及逮捕证、户口材料、被害人陈某某陈述材料、捉获经过,相关房屋转让协议、收条,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及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胡某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资金9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九万四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世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永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