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执字第15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1500-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康王乡金山寺村长石桥组。被执行人刘某,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炮台山路102号。被执行人张某,女,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中路市政府生活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楼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刘某、张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本金420000元及利息64600元(利息计算:1、20万元自2014年5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7月20日止;2、10万元自2014年9月17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7月20日止;3、12万元自2014年12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7月20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已扣减已支付的利息30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632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7810元、财产保全费2700元、申请执行费及执行费用,共计510742元。但被执行人刘某、张某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张某的银行存款510742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款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锋审判员 李贺雄审判员 谭余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易美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