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陈鹏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556号原告陈鹏,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大兴胡同45号。法定代表人陶晶,局长。委托代理人万亮,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民警。委托代理人安琪,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民警。原告陈鹏请求确认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侵害其财产权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鹏诉称,原告拨打110报警求助,反映楼上花市枣苑×楼××××长期以出租房屋为掩护在我们身边大搞犯罪活动,非法群租、混租、扰民、打人、毁坏我们财产、安装违法设备害人、同时涉嫌对证人、举报人进行长期打击报复。2014年1月7日上午十时许,被告下属东花市派出所六位民警到原告家中,执法过程中,存在野蛮执法问题,剥夺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利。2014年1月7日中午,被告将原告从家中强行带到东花市��出所,以配合调查为由先强行搜去原告携带的手机、钱包等物件,并将原告关押在房间内,不得自由出入。在原告一次出去上厕所求救时,被告的一位民警粗暴撕毁原告陈鹏的羽绒服,并将原告强行押回被关押的房间。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强烈抗议被告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该过程持续到下午16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请求判决确认原告报警求助,2014年1月7日被告在执法过程中粗暴撕毁原告羽绒服的行为违法。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陈鹏诉称被告侵害其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发生在其协助被告接受调查及被送往医院就诊期间。因本院(2014)东行��字第107号案件已对上述期间内被告对原告实施的行为进行了全面审查,故本案诉讼标的为该案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因此,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迪代理审判员 胡 柳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桑昊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