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张德忠、张艳红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钱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忠,张艳红,张利红,张香红,张剑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钱博,祁县和信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初字第814号原告张德忠。原告张艳红。原告张利红。原告张香红。原告张剑锋。委托代理人张晋文,太谷县明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福,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亮,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博。委托代理人钱鹏鹏。被告祁县和信汽贸有限公司。原告张德忠、张艳红、张利红、张香红、张剑锋诉被告保险公司、钱博、祁县和信汽贸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德忠、张艳红、张利红、张香红、张剑锋的委托代理人张晋文、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亮、被告钱博委托代理人钱鹏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县和信汽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10日,钱博驾驶晋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东岂线行驶中,由于超速行驶,操作不当,与前方骑自行车的曹海英发生碰撞,造成曹海英当场死亡、车辆及围墙损坏。事故认定书认定钱博承担全部责任;曹海英无责任。事故处理中得知,晋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户主为祁县和信汽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为钱博。钱博为晋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各被告一直不能予以赔付损失,五原告作为曹海英的遗产继承人,诉讼至法院,要求各被告承担理赔责任,赔偿其损失计199462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依法判决;停尸费不能支付;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钱博辩称,对原告表示道歉;要求依法判决。被告祁县和信汽贸有限公司书面答辩称,其只是名义车主,不参与具体经营,不同意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0日10时20分许,钱博驾驶晋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东岂线由南向北行驶至6公里+300米路段时,由于超速行驶,操作不当,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曹海英发生碰撞,后车辆又与道路东侧的围墙发生碰撞,造成曹海英当场死亡车辆及围墙损坏。事故认定书认定钱博承担全部责任;曹海英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作为曹海英继承人的五原告花费170元救护费;为配合交警部门处理,原告方向殡仪馆支付停尸费4500元。事故处理中得知,晋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户主为祁县和信汽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为钱博。钱博为晋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审理中另查明,张德忠和曹海英婚后生育三女一男,分别为张艳红、张利红、张香红、张剑锋。上述四个子女均已成家。因该事故的发生,张德忠和四个子女就回家处理曹海英的善后事宜,损失巨大:仅仅其四个子女及其配偶回家协调处理,以实际12天(从事故发生到配合交警部门处理、出殡)核算,以山西省行业平均工资核算,为134元*8人*12天=12864元。交通费1736元(张剑锋在贵州打工,往来机票俱已丢失,未包括在内)。经核算,五原告因事故造成的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8809元*12年=105708元、丧葬费24484元、因处理事故、办理丧事给五原告造成的误工损失为12864元、交通费用1736元、停尸费4500元、救护车费用170元,合计149462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四原告收入减少证明、晋中二院救护车费用证明、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庭审审核,可以采信。本院认为,钱博驾驶晋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东岂线由南向北行驶中,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曹海英发生碰撞,造成曹海英当场死亡、车辆及围墙损坏。事故认定书认定钱博承担全部责任;曹海英无责任。五原告作为曹海英的遗产继承人,现诉讼在案,要求各被告赔付其损失。对五原告的各项损失,依法首先应由承担责任的车辆在交强险范围内、事故中无责任的其它车辆在交强险(无责任情况下)的范围内承担;超出部分,再按照责任分担。现原告诉请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因事故造成其至亲之人不幸去世,作为家属,悲恸之情不可以想象,对该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经核算,由于钱博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的损失均属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应于赔付的范围内。即该损失由保险公司全部赔付即可。由于其所提损失依法由保险公司赔付即可,钱博自然不需要再行赔付。故对原告的要求钱博进行赔付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保险公司辩称停尸费属于丧葬费范围,不同意赔付,因停尸费系配合交警部分处理事故、进行尸检等而产生,系事故给五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并非丧葬费范围之内,故保险公司依法应予赔付。对保险公司该辩称意见,依法不予考虑。祁县和信汽贸有限公司系肇事车辆登记车主,并未参与经营活动,故依法不应承担责任。对原告要求祁县和信汽贸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张德忠、张艳红、张利红、张香红、张剑锋损失计199462元整;二、驳回原告张德忠、张艳红、张利红、张香红、张剑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9元整,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海鹏人民陪审员 赵转兰人民陪审员 杨艳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石庆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