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03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钱立俊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立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03667号罪犯钱立俊。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0年7月被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10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钱立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尚未追缴的赃物折价款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9日至10月13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钱立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钱立俊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钱立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2014年8月、2015年6月三次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属累犯,判决所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及退赃13456元均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财产刑履行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钱立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立俊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