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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滨民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永平与王思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滨民初字第00543号原告张永平。委托代理人陈明,启东市合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单志浩,启东市合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思成(又名施强飞)。委托代理人陈琍,上海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平与被告王思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平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平撤诉。审判员  吴启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施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