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克宏、魏运良与张道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1520号原告刘克宏,居民。原告魏运良,居民。被告张道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克宏、魏运良与被告张道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克宏、魏运良以证据未收集完全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克宏、魏运良以证据未收集完全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克宏、魏运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483元,由原告刘克宏、魏运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