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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克宏、魏运良与张道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1520号原告刘克宏,居民。原告魏运良,居民。被告张道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克宏、魏运良与被告张道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克宏、魏运良以证据未收集完全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克宏、魏运良以证据未收集完全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克宏、魏运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483元,由原告刘克宏、魏运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