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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2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朱安营与户县草堂镇宋西村村民委员会、户县草堂镇宋西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安营,户县草堂镇宋西村村民委员会,户县草堂镇宋西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户民初字第02702号原告朱安营,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户县草堂镇宋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六一,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户县草堂镇宋西村第四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杨军胜,系该组组长。原告朱安营诉被告户县草堂镇宋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宋西村委会)、户县草堂镇宋西村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宋西村四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阿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安营与被告宋西村委会之法定代表人宋六一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西村四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安营诉称,我和宋西村四组村民何孟于2007年8月结婚,2009年1月23日生育一子朱嘉禾,并在同年3月2日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1年10月10日我将户籍迁入被告宋西村四组。我们一家三口均属于该组村民,也符合村组制定的征地款分配方案的条件,但是被告并未按照规定支付我征地补偿款2700元,现在起诉要求被告宋西村四组给付我征地款2700元,被告宋西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宋西村委会辩称,宋西村四组的土地是在2009年期间被征,2015年8月10日村委会主持召开有各组长参加的双委会扩大会议制定了分配方案,方案第四条规定:“父母为国家干部、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的子女将户口暂时落入本村的人员,以前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村但未分有土地的挂名户口人员,一律不得享受本次征地款分发待遇”。原告朱安营不是我村村民,也不属于上门女婿,原告朱安营属于挂靠户口,所以不在分配范围以内,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宋西村四组未到庭无辩词。经审理查明,原告何孟系宋西村四组村民,何孟与朱安营于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1月23日生育一子朱嘉禾,朱嘉禾同年2月25在户县公安局李家庄派出所登记户籍,在宋西村四组享有低保。原告朱安营于2011年10月10日因结婚将户籍从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东都镇平陵庄村迁入被告宋西村四组。原告现在属于陕西延长石油责任有限公司员工,在该公司每月有稳定、固定收入。2009年期间被告宋西村委会部分小组土地被征用,2013年对被征土地及地面附着物进行了评估。2015年8月10日宋西村村委会主持召开由各组长参加的双委会扩大会议,制定了“宋西村双委扩大会关于三洋公司2014年征用有关土地资金分配方案决定的通知”。该决定规定:“一、凡在2014年9月1日前在册并分得土地的各组村民,均能享受本次三洋公司项目开发征地款分发待遇。四、父母为国家干部、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的子女将户口暂时落入本村的人员,以前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村但未分有土地的挂名户口人员,一律不得享受本次征地款分发待遇”。各组根据该方案于2015年9月10日给村民分发征地补偿款。宋西村四组给每位村民分配补偿款2700元。宋西村四组以原告朱安营属于挂名户口人员为由,未给其分配征地补偿款,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起诉要求享受同等村民待遇,要求被告宋西村四组给付原告征地补偿款2700元,宋西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以上事实,有各当事人陈述、原告户口登记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朱安营与宋西村四组村民何孟结婚后将户籍迁入被告宋西村四组,属于该村组村民,因其属于陕西延长石油责任有限公司员工,在该公司每月有稳定、固定收入,属于有稳定的替代性收入人群,不应该在村组再享受村民待遇,故其起诉要求被告宋西村四组给付征地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安营要求被告户县草堂镇宋西村第四村民小组和被告户县草堂镇宋西村村民委员会连带给付征地款2700元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审判员  肖阿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