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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7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福建省龙岩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与刘旺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龙岩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刘旺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298号原告福建省龙岩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城东宝山。法定代表人曾丽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添照,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支森,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旺坤,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原告福建省龙岩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旺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庆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添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旺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建省龙岩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刘旺坤向原告购买饲料,双方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截至2015年4月25日,经双方当事人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饲料款10747元。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均推托不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旺坤支付原告尚欠的饲料款10747元,并支付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结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刘旺坤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1日至2012年7月30日期间,被告刘旺坤向原告购买饲料。此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2015年4月25日,双方当事人经对账确认从2011年7月21日至2012年7月30日,被告刘旺坤累计拖欠原告饲料款10747元。之后,被告旺坤未向原告偿付前述货款分文。为此,原告经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上所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原件1份、赊欠货款凭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的饲料买卖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旺坤拖欠原告饲料款10747元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限期予以偿付,并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旺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旺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龙岩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货款10747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9月1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为34.5元,由被告刘旺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庆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露莹(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缴交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龙岩市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