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玉青与王俊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490号原告:刘某,男,195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被告:王某,男,69岁,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起诉,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武宝琴审 判 员 张 莎人民陪审员 李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雷志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