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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玉青与王俊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490号原告:刘某,男,195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被告:王某,男,69岁,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起诉,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武宝琴审 判 员  张 莎人民陪审员  李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雷志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