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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执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何家才与王宪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806号申请执行人何家才,男,194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王宪林,男,1957年3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何家才与王宪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何家才本次申请执行的(2015)源商初字第4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审判员  王加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