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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刘某某、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刘某某,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126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毛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刘某某、毛某某(2015)横民初字第0016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马某某、刘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23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6万元)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毛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800元,申请人已预交29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2015年10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毛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全部存款,于2015年10月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毛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有存款,于2015年10月15日划拨被执行人毛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的账户:608064002200756742的存款13646.83元。又查明被执行人毛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肤施路支行有存款,于2015年10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毛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肤施路支行的账户6221888060009037372的所有存款。冻结期限均为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谢加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