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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璟辉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德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城市空间投资有限公司,周双喜,张学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璟辉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德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城市空间投资有限公司,周双喜,张学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243号原告深圳市华璟辉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刘XX委托代理人颜森兴,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中德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深圳市城市空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周双喜,男,汉族,1973年9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湘阴县。被告张学海,男,汉族,1972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受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10月13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已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而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  倩  虹人民陪审员 陈  远  霞人民陪审员 朱  纯  禄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晶晶(兼)书 记 员 张  雪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