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常刑执字第30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阳亮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3058号罪犯阳亮。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作出(1996)州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阳亮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价值人民币二千元的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作出(1997)湘刑核字第20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和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三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和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五年二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阳亮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表现不稳定,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先后5次获劳动竞赛奖分共9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有违规违纪行为出现。2014年1月5日因私藏M**受到扣考核分5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4年2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虽患有全身肌肉萎缩,仍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23.6分,其中获奖励分共11.5分。如获2013年监狱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分2分;2014年二季度至2015年一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先后4次获奖分共6.5分,2015年1月至6月6次获晚值班奖分共3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阳亮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阳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系病犯,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阳亮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九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袁美丽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