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执字第3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崔伟与青岛金大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伟,青岛金大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950号申请执行人:崔伟。被执行人:青岛金大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明关路655号。法定代表人:汪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崔伟与被执行人青岛金大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黄劳仲案子(2015)10755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付999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9996元,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利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黄劳仲案子(2015)10755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千学 百度搜索“”